“湖北联投微财经”2026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6-03-1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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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明确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文件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其他税法施行前已实施、执行期在2026年1月1日后的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配套文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13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求的科研、科技开发、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单位进口的科研教学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同时明确免税物品可按规定共享及用于附属医院临床活动等相关安排,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内容提要:为落实“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多部门联合明确政策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及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级核定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创新平台、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党校、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等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名单,并明确相应认定条件。核定后的享惠主体名单按批次函告海关、财政、税务等部门,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已征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并支付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相关单位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进口物资接受海关监管,主体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报备并重新确认资格。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立年度名单汇总报送、政策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规范落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
内容提要: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我国实施“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海域内自营及中外合作油气勘探开发、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求的专用设备、仪器、工具等,免征进口关税,其中中外合作项目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对经核准的跨境天然气管道、进口LNG接收储运项目所接收的进口天然气,分情形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2014年底前长贸气合同项下天然气返还70%,其他符合条件的天然气按价格倒挂比例的80%返还。政策管理办法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7号)
内容提要:该配套管理政策于2026年2月13日印发、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专门细化落实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由指定主管单位依据免税商品清单出具确认表,相关单位凭表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同时规范主体变更、免税清单调整、已征应免税款退还及利息支付流程,要求主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情况;针对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区分十四五存量项目与十五五新增扩建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核定项目及主管单位,按季度核算价格与返还比例,企业凭对应确认材料向海关申请先征后返,同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全程规范优惠政策落地执行。
二、财税要闻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内容提要: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沪深北交易所修订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新增《第三号污染物排放》《第四号能源利用》《第五号水资源利用》三个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指南》重点围绕相关议题的风险与机遇识别、核算方法规范、披露内容明确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系统说明各议题涉及的主要风险与机遇,如生产运营中的环境合规风险、绿色技术应用带来的市场机遇等。二是提供披露数据的计算流程与方法,涵盖污染物排放量统计、综合能耗计算、水资源取用与消耗计量等,增强数据可比性与可靠性。三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点,包括排放物对周边社区与员工的影响、节能节水目标与实施进展、资源循环利用情况等,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可持续发展管理能力与透明度。

国务院常务会研究促进有效投资政策措施
内容提要: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有效投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促进有效投资对于稳定经济增长、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作用。要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力提效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要结合制定实施“十五五”规划,着眼于长远发展需要和构筑未来竞争优势,在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公共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深入谋划推动一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要更好发挥央国企扩投资作用,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形成促进有效投资的合力。

国务院常务会研究推进银发经济和养老服务发展有关工作
内容提要: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银发经济和养老服务发展有关工作。会议指出,我国银发经济潜力很大,要完善支持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有力支撑。要进一步释放银发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发挥消费补贴等政策牵引作用,打造一批银发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要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要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2026年2月-2026年3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3月8日),宏观经济复苏动能持续走弱。通胀数据显示内需修复力度不足,1月CPI同比仅微涨0.2%,核心CPI回落至0.8%。最关键的信号是2月官方制造业PMI超预期回落至49.0,重返收缩区间,综合PMI亦降至49.5,表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再度放缓。面对资金面的季节性波动,央行精准调控,春节后净投放维稳,月末超量续作6,000亿元MLF对冲到期,3月初则大幅净回笼,确保流动性整体平稳,存款类金融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7天期)围绕政策利率窄幅波动。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延续牛市行情,10年期国债收益率震荡下行至1.78%附近。于此同时,股票市场并未同步承压,反而走出独立上涨行情,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在此期间分别录得+1.44%和+1.91%的正收益,呈现股债双牛格局。这一方面反映了宽松流动性对整体资产价格的支撑,另一方面也表明市场对后续逆周期政策加码的预期升温,风险偏好有所修复。


2026年3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6年3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解读: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公告确立了“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的总体原则,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税额抵扣、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明确。本公告发布于1月30日,但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同形式凭证的具体抵扣规则。具体如下:
(一)购进机动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票面金额÷(1+3%)×3%”计算抵扣;
(三)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计算抵扣。
(四)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免税销售额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之和占当期全部销售额与非应税收入之和的比重,乘以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华政观察】
一、政策背景与定位
本公告是衔接《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增值税关键征管口径的重要配套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对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混合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出系统性明确。
针对增值税法实施前原政策中进项抵扣凭证边界不清(特别是通过“完税凭证”抵扣的方式)、资产重组不征税范围与进项处理不明确、混合应税交易税率适用争议、服务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不统一等实操痛点,以衔接新法、统一规则、稳定预期、降低合规成本为核心目标,整合优化原有零散规定,明确各类业务的税务处理标准,消除执法与申报差异,保障增值税征管体系与新法要求精准匹配,维护税收公平与市场秩序。
二、政策特点
一是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等场景,应取得的抵扣凭证种类以及进项税额的确定标准。
二是在资产重组方面,明确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适用条件和资产范围,与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的原政策相比,适用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且规定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是在混合应税交易方面,根据交易实质和目的,统一按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税率,覆盖设备安装、软件服务、充换电、租赁配套服务等常见场景,并且类似交易比照执行。
四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针对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服务预收款、不动产销售、金融贷款利息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其中服务类预收款按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日期,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实施与展望
本公告的规定回归业务实质,有助于降低制造、建筑、软件、新能源及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合规成本,压缩了通过合同分拆收入规避增值税的操作空间。公告同时提升了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确定性,是纳税人加强增值税进项管理、适用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以及合同安排等业务实施环节的重要依据。

问题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有扣除相关价款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填写要点?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按照增值税新政,填写要点包括: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二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均应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第一条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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