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微财经”2026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6-08-2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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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内容提要:该公告调整完善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时段差异化设置各类电池税率:2026年9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镍氢、锂原、锂离子、全钒液流电池按2%征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提至4%;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税,2028年4月1日起上调至4%;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光伏电池免征消费税;享受减免的电池需符合对应国家标准,纳税人首次申报减免前要取得具备CMA资质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政策同时明确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按领用数量抵扣已缴消费税,自产应税电池连续生产同类应税品无需缴税,移送用于其他产品或用途则移送时计税;电池消费税其余征管事项沿用原有条例细则,此前财税〔2015〕16号、财关税〔2015〕4号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并配套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进口应税税目相关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
内容提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直接排放应税VOCs、且纳入排污许可并标注VOCs排放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印刷、化工、汽车制造等八大行业首批试点,后续将逐步扩围,VOCs单独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征税,污染当量值0.95千克,每污染当量税额区间8至12元由各省自行确定,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适用税额;办法区分八大类VOCs排放源项,分别采用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放量,应税排放量需扣除苯、甲醛等18种已单列征税VOCs排放量,对大气绩效A级、B级企业分别给予50%、25%税额减免,存在瞒报源项、篡改监测数据等违规情形则调高排放量计税且不得享受优惠;征管上由税务部门征税、生态环境部门排污监管,实行按季申报(设备动静密封点可按年申报),纳税地点为排放地,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复核、联合执法机制,同步明确各方违法追责规则、线上申报便民服务及试点政策统筹机制,以此完善绿色税制、管控VOCs、改善空气质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内容提要:该公告调整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原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可免税的土地,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税且原有相关文件同步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火电、供电、煤炭、矿山及建材企业符合列举用途的特定配套、管线、防洪防护等用地(建设期间同样适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需按规定申报,并留存土地权属、规划、用地用途等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6〕37号)
内容提要:经国务院同意下发至各地政府的这份通知,明确2026年全年实施系列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延续稳岗返还,符合裁员条件的大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按最高30%、60%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各类单位参保主体均可参照享受;延续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符合条件青年并缴满3个月社保,每人最高补助1500元;优化技能提升补贴,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考取对应职业证书可分级申领补贴,各省可适度放宽年度申领次数。通知要求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简化资金发放渠道,同时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监测与事后核查,防范骗领风险;各地需足额发放失业人员保障待遇,并按基金结余备付期限区分补助资金来源,要求各地区协同落实、提升政策落地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内容提要:该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7月8日发布的公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系列重组财税文件,明确202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征管规则:合并、分立可按股东口径拆分税务处理,合计持股超50%的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对应的股权、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部分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差额单独作为资产分10年税前摊销且选择后不得变更;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重组日持股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相关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取得股权,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致使合意合计持股比例跌破50%的,同样丧失特殊性税务处理资格,已按特殊性处理的需予以纳税调整;同时明确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可作为合并分立的股东,按现行规则计税,其余重组征管事项仍沿用2010年4号公告、2015年48号公告等既有规定。
二、财税要闻

财政部发布5项实施问答和3项应用案例
内容提要:2026年7月15日,为进一步指导《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的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5项实施问答和3项应用案例。具体包括:一是配套《解释第20号》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的实施问答4项,详细阐释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判断、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合同挂钩工具的判断以及合同挂钩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等需要把握的重点原则及具体方法。二是配套《解释第20号》中“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的实施问答1项、应用案例3项,明确了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方法的选用无优先次序,并结合典型业务场景对如何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何估计计量日的即期汇率等问题提供具体示例。

交易所修订资产支持证券大类基础资产指引
内容提要:为明确市场预期,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6年修订)》(以下统称《大类基础资产指引》)。本次《大类基础资产指引》修订,以专章形式规范不动产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修订要点为:一是增设不动产基础资产章节,补齐指引中关于此类基础资产的空缺,明确了不动产基础资产定义及资产类型,规范了不动产项目控制、资产重组、国资转让等准入要求;二是增设机构间REITs特别规定章节,从制度层面明确将具备权益属性特征的不动产ABS命名为机构间REITs(原持有型不动产ABS),明确了其权益属性的产品定位和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
内容提要:从1号文到7月专项会议,国资委以密集政策将穿透式监管推至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核心位置。7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对穿透式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尚锐出席会议并讲话,总会计师孙玉权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深入推进穿透式监管,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机制、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国资国企穿透式监管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将穿透式监管列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资国企要深刻认识加强穿透式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快构建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体系,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要准确把握穿透式监管工作要求,深化监管体系改革,建强建好智能化监管系统,加强重点领域穿透监管,健全监管闭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源保障,注重人才培养,抓好宣贯督导。会议对加强穿透式监管的制度文件、国资央企穿透监管系统建设实践进行了解读介绍。航天科技、中国石化和河南省国资委作了经验交流。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各中央企业集团、地方国资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财政部公布2026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
内容提要:2026年7月22日下午,财政部召开“2026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梳理:
一、2026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总体情况
1.收入情况: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047亿元,同比增长4.7%,累计增幅逐月提高。其中,全国税收收入97865亿元,同比增长5.3%;非税收入23182亿元,同比增长2.3%。
2.支出情况: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3329亿元,同比增长1.5%,财政支出总体保持靠前发力。
3.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半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5244亿元,同比下降21.6%;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8705亿元,同比下降16.4%。
二、上半年财政收支运行的五大特点
1.财政收入平稳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韧性强、活力足,以及价格上行、股市活跃、外贸增势强劲等因素的有力支撑。
2.税收收入增幅持续提高:增幅比一季度提高3.1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增长6%(工业和服务业持续增长带动);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1.8%(外贸进口较快增长带动);企业所得税增长3.9%(企业利润增长带动);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长97.3%(股市成交金额增长带动)。
3.非税收入小幅增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长3.5%(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降4.4%(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4.各地收入普遍增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68807亿元,同比增长2.7%。31个省份中,28个省份收入实现增长。
5.财政支出总体保持靠前发力:重点支出领域得到有力保障。卫生健康支出增长10.8%(发放育儿补贴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7.6%;住房保障支出增长6.1%;科学技术支出增长1.3%;教育支出增长0.6%。
三、重点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及举措
1.加快预算下达进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截至6月底已下达9.4万亿元,占年初预算的90.3%,下达进度较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
2.多措并举扩大内需:调整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和标准,下达有关补贴资金1250亿元,带动汽车、家电、数码产品等销售额约1.1万亿元。
3.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上半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2.07万亿元,发行进度47%,主要用于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其中用于项目资本金超1700亿元。
4.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2万亿元;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3864亿元;下达育儿补贴资金约1000亿元、学前一年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241亿元;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567亿元。
5.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源保障:中央财政留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0亿元。入汛以来,累计启动8次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向灾区拨付资金11.9亿元;并通过其他渠道安排预算145亿元支持灾损修复和灾后应急恢复工作。
6.优先支持科技创新:2026年中央本级基础研究预算比上年增长16.3%,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财政部表示将继续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方面,推动各项既定政策落地实施,合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持续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挖掘消费潜力,强化民生保障,促进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另一方面,落实财税改革各项举措,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坚决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腾出更多财政资源用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2026年7月-2026年8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宏观经济呈现“外需与工业韧性延续、PMI超预期回落、内需修复反复”的分化格局。6月CPI同比上涨1.0%,PPI同比上涨4.1%但环比下降0.3%;上半年GDP同比增长4.7%,二季度单季同比增4.3%;6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5.3%(前值4.5%),社零同比超预期转正,但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复苏仍受限。1-6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8.7%,高技术制造业保持较快增长,新动能引领作用凸显。但7月制造业PMI录得49.2%(前值50.3%),非制造业PMI降至49.0%,双双跌破荣枯线,显示经济复苏动能有所减弱,后续企稳仍高度依赖逆周期政策的进一步呵护。资金面上,央行四周OMO净投放/回笼分别为-6,165亿元、+19,015亿元、-9,430亿元和+2,215亿元,DR007从1.38%上行至1.45%附近,整体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整体小幅走强,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7月10日的1.7398%下行至当前的1.7141%,累计下行约2.6BP;10年期国开债从1.788%下行至1.776%,累计下行约1.2BP;信用债方面,3年期AAA收益率从1.6451%上行至1.6802%,3年期AA收益率从1.7851%上行至1.8002%,信用债与利率债走势有所分化,信用利差收窄。一级市场方面,四周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15,699亿元、16,520亿元、25,112亿元和14,016亿元,信用类债券发行除末周外均高于2025年周均水平。股票市场方面,近一个月,上证指数累计下跌4.06%,深成指累计下跌9.86%,呈现股弱债强的跷跷板格局。这一方面反映了7月PMI超预期跌破荣枯线引发市场对经济复苏动能放缓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受内需修复反复(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复苏受限)、央行月初大额净回笼等因素影响,市场风险偏好明显回落,成长风格(深成指)调整压力更大。


2026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6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解读: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3 号)要求,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
本公告是配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征管衔接文件,旨在细化实操执行口径、完善征管操作流程,与实体政策文件形成完整执行体系,共明确两类业务征管要求:
一是针对资源回收领域“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级预缴税率,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市场主体选用规范征管模式,强化零散税源监管,减轻自然人从业者办税负担,推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合规发展。
二是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的征管执行依据,保障住房消费个税优惠政策落地。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官方解读-三流合一反向开票】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主要是指通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直连废品回收活动信息,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线上支付平台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自然人出售者)发起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自然人出售者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
【官方解读-模式优点】
对于资源回收企业来讲具有次月无需再为自然人出售者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各类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收购台账、流程更为规范等优点,对于自然人出售者来讲也具有开票即缴税、涉税风险更小等优点。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官方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与申报操作流程也延续以往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办理。
【核心要点】
1.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调整: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60 万元的部分减按 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超过 60 万元的部分仍按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 0.25%的优惠预缴率仅适用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自然人出售者通过非三流合一的反向开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其他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仍按原 0.5%的标准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次优惠,征管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执行。
3.自然人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取得的报废产品销售收入,属于经营所得,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其中一处办理汇总申报。汇算清缴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核算全年应纳税额,已预缴税款可抵减,实行多退少补。
【操作建议】
1.资源回收企业端:结合自身信息化条件,优先选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开展收购业务,对接合规支付平台完成系统联调;确保交易数据(品类、数量、金额)真实准确并同步至征管系统,无需另行办理自然人个税预缴申报。完整留存交易凭证、支付记录、开票数据等业务真实性资料,建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台账,定期核对开票数据与交易数据,确保两者一致。自然人出售者端:交易时完成实名认证,确认交易金额与品类信息,全程线上完成开票与缴税,无需线下跑动;妥善留存交易凭证与纳税记录,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2.居民换购住房可遵循先售旧房、再购新房的交易顺序,合理安排买卖时点;申请办理退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征管规定,提前备齐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税款缴纳凭证等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退税申请;准确填报房屋买卖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确保新旧住房相关资料逻辑匹配,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审核核验,及时跟进退税受理及税款退付进度。

问题1:合并(分立)业务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或非居民企业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是否取消了对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涂料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适用主体:普适